《办法》共分九章二十条,分别对总则、考试对象、考试范围、考试办法、考试程序、考试纪律、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任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以下简称“廉政考试”)在院党委领导下,由院纪委牵头负责。纪委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廉政考试对象为:拟新提拔进入院党委管理的各层级干部序列的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级领导职务的技术管理干部,以及拟派往参股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廉政考试统考必考范围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近期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相关重要会议精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党员领导干部同时考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内容。
廉政考试安排于任职公示期内进行,成绩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考试成绩合格的,可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按程序暂缓任用,可安排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合格的,可予以任用;补考成绩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上规定了新任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刚性约束,将进一步促进新任干部以考促学、以学促廉、守廉倡廉和廉洁从业用权,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履新之初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在新时代新征程履职尽责中,交出不负组织信任重托、践行忠诚干净担当的优异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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